第一条 为丰富和充实南丰县博物馆藏品,加强可移动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利用,规范藏品征集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涉及的征集藏品范围包括需要向社会、个人以购买方式征集的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特别是南丰地方历史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
本细则涉及的藏品征集经费在文物专项经费里开支,坚持“结合实情、具体分析、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更具效率和方向性。
第二条为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有效规避征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由馆委会负责讨论制定年度征集工作计划。
第三条 藏品征集委员会下设征集工作组(成员见附件),工作组在征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藏品征集具体工作,其职责:
1、经征集委员会同意负责向社会发布我馆年度征集计划;
2、负责征集线索登记、申请、公示、经费支付、保管等相关工作;
3、负责做好向我馆推荐文物征集相关人员情况的登记工作。
4、其他与文物征集相关工作
第四条 藏品征集程序:
1、征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组成员及馆内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藏品转让、拍卖、捐赠等信息均需集中汇总到征集工作负责人处;征集工作组对拟征集藏品进行登记、初步筛选,如持有人同意,将拟征集藏品暂交临时库房,临时库房出具拟征集藏品接收单给持有人。出具拟征集藏品接收单时,需经征集工作组组长(馆长)签字。
2、请示政府的报告附上《拟征集藏品申请书》,待政府下达抄告后,根据政府抄告进行征集操作。
3、完成征集经费支付后,征集人将征集凭证入库联提交资料保管室,正式将藏品移交临时库房,同时将征集凭证存档联、《入馆凭证》提交资料保管室。
4、临时库房应在征集工作全面结束后将新征集藏品移交库房入藏并填写藏品总账和分账。
第五条 南丰县博物馆征集的藏品属国家所有,由藏品保管部负责收藏保管。藏品保管部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藏品总帐、分类帐的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不得损毁,确保藏品安全。
第六条 各部门在实施藏品征集工作中应认真履行职责,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如有违反,经调查属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0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