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章程
来源:
曾巩纪念馆
日期:2023-12-29 15: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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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英译为Association of Friends of Nanfu Museum) 。
第二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是由馆内外热心文物博物馆工作并愿意为之做贡献的各阶层人士自愿组成,个人或集体均可参加,按照国家文物法规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南丰县博物馆宣传教育职能的充分发挥,促进南丰县博物馆与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会员的共同进步,推动南丰县地方文博事业与文化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的办公地址为南丰县博物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的业务范围:联络会员,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培训业余爱好者;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会员证”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热心公益事业,热爱艺术品收藏,热爱南丰县地方历史文化。
第九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的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表,交表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监督权;
(三)可以自由退会;
(四)可以免费参观南丰县博物馆举办的各种收费的特别展览;
(五)购买南丰县博物馆出售的书刊及纪念品可享受八折优惠;
(六)可优惠利用南丰县博物馆展厅举办各种展览、文化艺术活动;
(七)享受南丰县博物馆不定期寄出的最新展览信息、请柬以及宣传材料等;
(八)可以凭会员证阅读、查阅南丰县博物馆资料室资料;
(九)优先参加南丰县博物馆举办的教育活动和公众讲座;
(十)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参加南丰县博物馆举办的寒、暑假活动;
(十一)经南丰县博物馆同意,在专家指导下鉴赏库藏文物;
(十二)个人撰写的学术文章经审定可在南丰县博物馆馆刊上优先发表。
第十一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对南丰县博物馆展览、宣教等工作提出反馈意见或建议;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的管理:
(一)实行会员证管理;
(二)会员的具体活动及日常管理由协会负责;
(三)会员在受会员权利时需出示会员证;.
(四)会员退会须预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选举产生理事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之后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处理违法会员,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总结协会上年工作,部署下年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张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从事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未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临时性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南丰县博物馆之友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